仲裁员资格、独立性与名册
仲裁员和仲裁庭代表仲裁委员会遵循独立原则办理案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干涉。
仲裁员任职资格
担任本委员会仲裁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品行端正仲裁员如出现偏私、受贿或品行不端,将按ICE8000标准承担责任。
具有法律知识及相应的能力符合右侧条件之一,视为达到本要求。
-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 曾任法院审判员满8年的;
- 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或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的教授或副教授;
-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性工作并具有公认的丰富知识;
- 取得国际注册诚信执业师[ICIP]资格,并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
仲裁员任职后,应于三个月内获得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并办理执业登记,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个人会员身份,否则视同自动辞职。聘任期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学习考试和执业登记的,亦视同自动辞职。
仲裁员独立性的保障机制
从任期、提名、选举到办案,制度设计确保仲裁员只服从事实、标准与良知。
任期保障
仲裁员任期一年,可无限自动连任;未出现重大失职、廉洁或品行不端问题,并经国际道德法院审理,不被解职。
开放的提名
仲裁员、世界信用组织理事、监事、审理委员、总裁、副总裁及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提名仲裁员;社会各界人士均有权推荐仲裁员。
民主选举的委员会
全体仲裁员直接选举产生九名委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中途补选的委员任期为本届余期。
多数原则表决
仲裁委员会按多数原则表决,负责仲裁员的聘任及解职控诉、内部管理与外交事项,并为仲裁员办案提供支持。
主任与副主任
仲裁委员直接选举产生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六名以上委员有权召开会议,五名以上支持即为表决通过。
独立办案
仲裁员和仲裁庭遵循独立原则办理案件。仲裁委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组织与个人,均无权干涉。
仲裁员简介
委员会按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并附简介。当事人从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方邦鉴
经济学学士,中国律师资格,国际注册诚信执业师[ICIP]。
高川翔
经济学硕士,国际注册诚信执业师[ICIP]。
王信杰
中国经济师资称,国际注册诚信执业师[ICIP]。
贾舒岩
中国会计师资称,硕士,国际注册诚信执业师[ICIP]。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事实和理由、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