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简介

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ICDAC)成立于2005年6月,总部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和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民托,为世界各地的人们提供仲裁服务。

2005年6月
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
2021年2月
在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民托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2024年1月
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中文 · 英文
委员会的正式语文

总部与服务

委员会总部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和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民托。委员会是世界信用组织(WCO)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仲裁机构,全面遵守ICE8000国际诚信标准体系及《ICE8000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以仲裁的方式,独立、中立、公正地解决信用争议。

信用争议,一般是指争议一方被认为违反了诚信原则的各类争议。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无论当事人身处何地,均可提交本委员会仲裁。

仲裁遵循独立、中立、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信、监督、调解原则。为便于监督和降低成本,书面审理通过ICE8000诚信管理软件进行。

发展历史

  • 2005年6月19日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世界信用组织(WCO)设立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世界信用组织的内设机构。
  • 2021年2月3日在加拿大民托设立独立法人世界信用组织在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民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
  • 2024年1月在美国华盛顿特区设立独立法人世界信用组织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非营利法人)。

组织结构

全体仲裁员直接选举产生九名委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仲裁委员直接选举产生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主任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仲裁员和仲裁庭代表仲裁委员会遵循独立原则办理案件。仲裁委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干涉仲裁员和仲裁庭的独立办案。

  • 仲裁委员会按多数原则表决,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及解职控诉
  • 决定和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内部管理事务及外交事项
  • 为仲裁员的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支持
  • 六名以上仲裁委员有权召开仲裁委员会议,五名以上支持即为表决通过
  • 按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并附简介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的选择

当事人从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逾期未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50万美元

独任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简易程序为1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委员会主任应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

> 50万美元

三人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各自在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双方抽签决定选定权方;逾期未选定的,由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回避

  • 被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披露并申请回避,否则取消仲裁员资格。
  •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书面向委员会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举证。
  • 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发生或得知的,应在发生或得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决定作出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仲裁庭的裁决依据

仲裁庭应根据事实,依照人类普适价值原则、ICE8000标准、国际准则、国际惯例、行为发生地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和合同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秉承正义与良知,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ICE8000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 第4.42条
注册服务商标

美国注册服务商标

“International Credit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ssion”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为服务商标,核定服务为仲裁服务(国际分类第45类)。注册证书属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公开记录,在此转载以便当事人与公众查验。

注册号
7,821,066
注册日期
2025年6月3日
类别
国际分类第45类 — 仲裁服务
首次商业使用
2005年6月19日
注册簿
补充注册簿(Supplemental Register)
权利人
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哥伦比亚特区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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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服务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号 7,821,066
注册商标:International Credit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法律依据与管辖

《ICE8000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宪法的自由原则、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法律的诚信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

因适用和执行该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的多方契约行为,适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及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当事人可据此向有管辖权国家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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