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簡介

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

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ICDAC)成立於2005年6月,總部位於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和加拿大新布藍茲維省民托,為世界各地的人們提供仲裁服務。

2005年6月
在美國德拉瓦州設立
2021年2月
在加拿大新布藍茲維省民托取得獨立法人資格
2024年1月
在美國華盛頓特區取得獨立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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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的正式語文

總部與服務

委員會總部位於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和加拿大新布藍茲維省民托。委員會是世界信用組織(WCO)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仲裁機構,全面遵守ICE8000國際誠信標準體系及《ICE8000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以仲裁的方式,獨立、中立、公正地解決信用爭議。

信用爭議,一般是指爭議一方被認為違反了誠信原則的各類爭議。凡有仲裁協議的爭議,無論當事人身處何地,均可提交本委員會仲裁。

仲裁遵循獨立、中立、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誠信、監督、調解原則。為便於監督和降低成本,書面審理透過ICE8000誠信管理軟體進行。

發展歷史

  • 2005年6月19日在美國德拉瓦州設立世界信用組織(WCO)設立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世界信用組織的內設機構。
  • 2021年2月3日在加拿大民托設立獨立法人世界信用組織在加拿大新布藍茲維省民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
  • 2024年1月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設立獨立法人世界信用組織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非營利法人)。

組織架構

全體仲裁員直接選舉產生九名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仲裁委員直接選舉產生一名主任和兩名副主任,主任主持委員會日常工作。

仲裁員和仲裁庭代表仲裁委員會遵循獨立原則辦理案件。仲裁委員、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等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干涉仲裁員和仲裁庭的獨立辦案。

  • 仲裁委員會按多數原則表決,決定仲裁員的聘任及解職控訴
  • 決定和組織實施委員會的內部管理事務及對外事務
  • 為仲裁員的案件辦理工作提供支援
  • 六名以上仲裁委員有權召開仲裁委員會議,五名以上支持即為表決通過
  • 按不同專業設立仲裁員名冊並附簡介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員的選擇

當事人從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逾期未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 50萬美元

獨任仲裁員

雙方當事人應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簡易程序為10日內),在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逾期未能共同選定的,委員會主任應立即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案件。

> 50萬美元

三人仲裁庭

雙方當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各自在名冊中選定一名仲裁員,並共同選定第三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不能共同選定的,由雙方抽籤決定選定權方;逾期未選定的,由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員的迴避

  • 被選定或指定的仲裁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主動披露並申請迴避,否則取消仲裁員資格。
  • 當事人對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具有正當理由的懷疑時,可書面向委員會提出迴避請求,並說明具體事實和理由、舉證。
  • 迴避請求應在第一次開庭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發生或得知的,應在發生或得知後兩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
  • 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決定作出前,被請求迴避的仲裁員應繼續履行職責。

仲裁庭的裁決依據

仲裁庭應根據事實,依照人類普世價值原則、ICE8000標準、國際準則、國際慣例、行為發生地法律(或當事人約定的準據法)和合約規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秉承正義與良知,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ICE8000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 第4.42條
註冊服務商標

美國註冊服務商標

「International Credit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ssion」已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註冊為服務商標,核定服務為仲裁服務(國際分類第45類)。註冊證書屬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公開紀錄,在此轉載以便當事人與公眾查驗。

註冊號
7,821,066
註冊日期
2025年6月3日
類別
國際分類第45類 — 仲裁服務
首次商業使用
2005年6月19日
註冊簿
補充註冊簿(Supplemental Register)
權利人
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哥倫比亞特區非營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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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服務商標註冊證書,註冊號 7,821,066
註冊商標:International Credit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法律依據與管轄

《ICE8000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憲法的自由原則、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法律的誠信原則以及契約自由原則。

因適用和執行該標準而作出的行為,均視為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哥倫比亞特區以鑑證方或監督方身分參與訂立的多方契約行為,適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律及美國聯邦法律並受之保護。

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三個:1923年《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1927年《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以及1958年在紐約締結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當事人可據此向有管轄權國家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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