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

仲裁員資格、獨立性與名冊

仲裁員和仲裁庭代表仲裁委員會遵循獨立原則辦理案件,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干涉。

任職資格

仲裁員任職資格

擔任本委員會仲裁員,應同時具備以下兩項條件:

1

品行端正仲裁員如出現偏私、受賄或品行不端,將按ICE8000標準承擔責任。

2

具有法律知識及相應的能力符合右側條件之一,視為達到本要求。

  1. 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2. 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3. 曾任法院審判員滿8年的;
  4. 具有法學博士學位或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的教授或副教授;
  5. 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性工作並具有公認的豐富知識;
  6. 取得國際註冊誠信執業師[ICIP]資格,並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的。

仲裁員任職後,應於三個月內獲得國際信用執業資格並辦理執業登記,獲得世界信用組織(WCO)個人會員身分,否則視同自動辭職。聘任期內未按規定參加繼續學習考試和執業登記的,亦視同自動辭職。

獨立性的保障

仲裁員獨立性的保障機制

從任期、提名、選舉到辦案,制度設計確保仲裁員只服從事實、標準與良知。

任期保障

仲裁員任期一年,可無限自動連任;未出現重大失職、廉潔或品行不端問題,並經國際道德法院審理,不被解職。

開放的提名

仲裁員、世界信用組織理事、監事、審理委員、總裁、副總裁及行政會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提名仲裁員;社會各界人士均有權推薦仲裁員。

民主選舉的委員會

全體仲裁員直接選舉產生九名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中途補選的委員任期為本屆餘期。

多數原則表決

仲裁委員會按多數原則表決,負責仲裁員的聘任及解職控訴、內部管理與對外事務,並為仲裁員辦案提供支援。

主任與副主任

仲裁委員直接選舉產生一名主任和兩名副主任。六名以上委員有權召開會議,五名以上支持即為表決通過。

獨立辦案

仲裁員和仲裁庭遵循獨立原則辦理案件。仲裁委員、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等組織與個人,均無權干涉。

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簡介

委員會按不同專業設立仲裁員名冊並附簡介。當事人從名冊中選定仲裁員。

方邦鑒

經濟學學士,中國律師資格,國際註冊誠信執業師[ICIP]。

高川翔

經濟學碩士,國際註冊誠信執業師[ICIP]。

王信傑

中國經濟師資格,國際註冊誠信執業師[ICIP]。

賈舒岩

中國會計師資格,碩士,國際註冊誠信執業師[ICIP]。

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決定。當事人對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具有正當理由的懷疑時,可在第一次開庭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迴避請求,並說明事實和理由、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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