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國際誠信標準體系

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

為了快速、公正地解決各類信用爭議,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世界信用組織(WCO)根據國際通行的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制定本標準。

版本號: ICE8000-033-20050709-20141025-28 作者 / 提案人: 方邦鑒 審議機構: 世界信用組織誠信標準委員會 效力等級: 行政決議

以下為本標準的章節導讀,便於快速了解各章要點。世界信用組織發布的簡體中文版本為權威版本。

第一章 總則

本標準由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旨在快速、公正地解決各類信用爭議。其主要法律依據是憲法的自由原則、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誠信原則和契約自由原則。

要點

  • 因適用和執行本標準而作出的行為,適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律及美國聯邦法律並受之保護;管轄權屬於國際道德法院或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及美國聯邦法院。
  • 信用爭議,一般是指爭議一方被認為違反了誠信原則的各類爭議。
  • 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本標準,以仲裁方式獨立、中立、公正地解決信用爭議。
  • 為防範道德風險,委員會可要求當事人提交有效身分證明並建立誠信檔案;有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應符合《ICE8000國際誠信標準體系證據標準》,否則證據無效或效力低。
  • 仲裁遵循獨立、中立、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誠信、監督、調解原則。
  • 任一當事人發現本標準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約束。
  • 知道條款未被遵守而仍繼續參加仲裁且未及時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異議權利。

第二章 管轄

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仲裁協議是合約中的仲裁條款,或以其他形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 ICE8000相關標準預設約定的仲裁條款:被申請人有權在接到仲裁通知書7日內書面排除其效力,委員會即時終止程序;被申請人未按期提交答辯書的,視為已排除。
  • 仲裁協議訂明由世界信用組織、世界信用組織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由本委員會按本標準仲裁。
  • 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案件管轄權作出決定;一方請求委員會決定、另一方請求有管轄權法院裁定的,由該法院裁定。
  • 仲裁條款獨立於合約其他條款;合約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 對仲裁協議或管轄權的抗辯,應在首次開庭前或第一次實體答辯前提出,且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 對於有效的仲裁協議,任一方均不得就已約定的爭議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就仲裁程序和裁決效力向法院起訴。

建議的仲裁條款:「凡因本合約引起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由該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現行有效的ICE8000國際誠信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章 仲裁組織

仲裁員任職資格

品行端正,並具有法律知識及相應能力,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曾任法院審判員滿8年;具有法學博士學位或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的教授或副教授;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性工作並具有公認的豐富知識;取得國際註冊誠信執業師[ICIP]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任期與獨立

  • 仲裁員任職後應於三個月內獲得國際信用執業資格並辦理執業登記,成為世界信用組織個人會員,否則視同自動辭職。
  • 仲裁員任期一年,可無限自動連任;未出現重大失職、廉潔或品行問題並經國際道德法院審理,不被解職。
  • 全體仲裁員直接選舉九名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直接選舉一名主任和兩名副主任。
  • 仲裁委員會按多數原則表決:決定仲裁員的聘任及解職控訴;決定內部管理與對外事務;為仲裁員辦案提供支援。
  • 仲裁員和仲裁庭遵循獨立原則辦理案件,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干涉。
  • 委員會按不同專業設仲裁員名冊並附簡介。

第四章 仲裁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 仲裁申請、答辯、反請求

  • 仲裁程序自委員會發出仲裁通知之日起開始。
  • 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及證明文件並繳費。申請書須載明適用標準、當事人及聯絡方式、仲裁協議、請求及事實理由,並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承諾與保證;證據須符合《ICE8000證據標準》。
  • 手續完備的予以立案並簽發仲裁通知書,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送達。
  • 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出並預繳仲裁費。
  • 文件一式五份;未提交答辯不影響程序進行;21歲以上、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均可擔任仲裁代理人。
  • 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的申請由委員會提交相關法院裁定;符合條件的,委員會也可裁定具有ICE8000[已立信組織]身分的第三人凍結、扣押、提存相關財產。

第二節 仲裁庭的組成

  • 雙方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並共同選定第三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不能共同選定的抽籤決定選定權方;逾期由委員會主任選定。
  • 抽籤方式包括現場抽籤和函件抽籤,以方便當事人為原則。
  • 仲裁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主動披露並迴避;當事人的迴避請求應在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是否迴避由委員會主任決定。
  • 仲裁員不能履職的,按原程序選定替代仲裁員,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重新審理。

第三節 審理

  • 仲裁庭可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書面審理應給予雙方至少兩個輪次的書面攻防和最後陳述機會。
  • 開庭審理按請求與舉證、辯論與質證、最後陳述三個輪次進行。首次開庭應提前30日通知。
  • 審理不公開進行;雙方要求公開的,應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資料屬絕密級資料。
  • 當事人應對其主張舉證,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自行調查取證;可向專家諮詢或指定鑑定人;證人、鑑定人須承諾遵守本標準並接受質詢。
  • 一方不出席的,可缺席審理和裁決。仲裁地點按費用低、方便仲裁的原則確定。
  • 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可請求按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申請撤案;仲裁過程中任一方不得提起行政檢舉或向媒體投訴,已生效的信用懲戒措施應暫時中止。
  • 經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在其後程序中援引對方在調解中的讓步。

第四節 裁決

  • 仲裁庭應在組庭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決,經委員會主任批准可延長至三個月。
  • 裁決依據事實,依照人類普世價值原則、ICE8000標準、國際準則、國際慣例、行為發生地法律(或約定的準據法)和合約規定作出。
  • 三人仲裁庭按多數原則表決,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依首席仲裁員意見作出;仲裁員無權不記名表決,並應說明理由。
  • 裁決書應有仲裁庭全體或多數成員簽名及委員會印章;可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
  • 仲裁庭有權裁定仲裁費用的承擔,並可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部分合理費用。
  • 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任何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或請求變更。
  • 收到裁決書30日內可申請更正書寫、計算錯誤或補充漏裁事項。

第五節 執行

  • 當事人應依裁決書寫明的期限自動履行;未寫明期限的應立即履行。
  •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等國際條約或有管轄權國家的法律申請強制執行,並有權追究其信用責任。
  • 符合條件的強制執行申請,委員會可裁定具有ICE8000[已立信組織]身分的第三人劃撥、提存不履行方的財產、債權。

第五章 簡易的仲裁程序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爭議金額不超過50萬美元的,適用簡易程序。

  • 雙方應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內共同選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逾期由委員會主任立即選定。
  • 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及反請求。
  • 仲裁庭可決定書面審理或開庭審理;開庭的應提前15日通知,原則上只開庭一次。
  • 開庭審理的案件,應在開庭之日起10日內作出裁決;書面審理的,應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標準其他各章的規定。

第六章 約定的仲裁程序

  • 當事人可自行書面約定仲裁程序,但應得到委員會的認可和備案,否則約定無效;除非約定的程序存在明顯瑕疵,委員會應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 約定應在提交仲裁申請前作出;書面約定後應在15日內申請認可和備案並繳納程序審查費用,委員會應在30日內作出決定。
  • 約定的程序未被認可或無效的,仲裁協議仍然有效,由委員會按本標準的其他程序仲裁。
  • 提請仲裁時應一併提交《約定仲裁程序許可與備案通知書》;受理後不得要求變更程序。未約定事項適用本標準其他各章的規定。

第七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違約責任

  1. 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戒;
  2. 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戒;
  3. 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公告批評、罰款、取消信用身分證、禁業等自律性懲戒;
  4.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構成惡意失信行為的,還應進行懲戒性賠償。

追究方法

  • 按ICE8000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標準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戒;
  • 按本標準申請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仲裁協議;
  • 按《ICE8000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申請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 違約者具有世界信用組織會員身分的,可按《世界信用組織會員監督標準》投訴;
  • 按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律或美國聯邦法律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或聯邦法院起訴。

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原則: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責任;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其達成協議。世界信用組織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 委員會以中文和英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開庭時可由委員會或當事人提供譯員。
  • 送達與通知方式包括:誠信信函送達、常規信函送達、網路公告送達(首次公告屆滿60日即為送達)及其他合法合理方式。
  •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未約定的術語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評價業術語》。
  • 本標準會被修訂完善,適用各方應適用最新版本,但修訂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約束。
  • 本標準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可免費無限使用;非會員可在註明出處的前提下免費用於學習、研究、引用等,但不得抄襲剽竊。
  • 版本號表述形式為 ICE8000-a-b-c-d:a為標準序號,b為最初撰寫時間,c為最新修訂時間,d為修訂次數。
  • 本標準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本標準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 www.ice8000.org/gc/33.html